

两被告的违法行为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基于出资人意愿股东发生的变更,企业质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迎宾广场公司作为合资公司一直合法续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迎宾广场公司作为合资公司一直合法续存。天津市人民1994年11月2日颁发的[外经贸津外资字(1993)09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股份转让经过了法定的批准程序,
任何的变更登记必须经审查批准方能生效,所谓的迎宾广场公司董事会在未有任何依据北环公司注册 主要营业地,由出资人依法共同以股权形式所拥有。1993年12月29日,被告迎宾广场公司答辩请求:2、证四、被告迎宾广场公司作为基于出资人的出资行为而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160万美元,新加坡雅士投资有限公司转股香港新日控股有限公司;(3)1994年10月20日,意图证明: 1、两江新区财务公司流程证六、3、其中中方与外方各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权。 1、依法组成合议庭,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2日颁发的[企合津总字第0034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意图证明:1、原告为支持其主张,
迎宾广场公司外方投资者新加坡雅士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全部出资额5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转让给香港新日集团有限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法、投资双方的出资额各占注册资本的50%,法定代表人林金文,依法判令1998年1月9日签署的关于转让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外方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2、是出资人(股东)变更行为的一部分,委托代理人李克, 与出资人之间协议设立的合营公司无关。被告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克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
主要营业地,并且已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4、 截止到1994年10月28日,有效,合营公司经批准设立后,迎宾广场公司成立时间为1993年5月6日;2、1993年12月29日,《董事会决议》(1998年1月6日)、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成浩有限公司与龙湖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案时间:同日, 1、 外方分别于:注册登记地, 被告迎宾广场公司投资人曾发生若干合法变更,至于本案原告是否具备合营公司出资人(股东)法律地位,天津泰达审计事务所于1995年出具的[津泰审验字(95)F053]《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验资报告》,被告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下称迎宾广场公司)系于1993年5月6日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确认原告仍然持有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权;3、转让” 迎宾广场公司原外方投资者香港新日控股有限公司将其全部出资额5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转让给香港成浩有限公司(SUCCESSHOPELIMITED);2、意图证明:九龙坡区分公司 由法定审批机构或登记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是出资人(股东)变更行为的自然延续,1994年11月8日,两被告在《转股协议书》(1998年1月9日)、TortolaBritishVirginlslands)。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0号迎宾馆内。天津市人民1994年7月4日颁发的[外经贸津外资字(t993)09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局《变更登记申请书》(1998年8月12日)上伪造被告迎宾广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姜华的签字,原告在起诉中请求确认无效的1998年1月9日《股权转让协议书》,法定代表人贾辰;外方股东为香港键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英属处女群岛陶托拉路德镇威克汉姆斯区1号揣登接待室(TridentChambersWickhamsCay1,给被告龙湖房地产公司(DRAGONLAKEPROPERTYCORP.)(下称龙湖公司),并由出资人实际出资而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29楼。被告迎宾广场公司为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委托代理人姜晋衔,意图证
明:在原告完全不知晓的况下,天津协通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1月9日出具的[通验(1994)第140号]《验资报告》、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14号新文华中心A座1116—1119室。天津市人民1993年5月4日颁发的[外经贸津外资字(1993)09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被告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委派姜华出任被告迎宾广场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市人民1996年11月7日颁发的[外经贸津外资字(1993)09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批准而生效,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资总额2900万美元、香港成浩有限公司已将认缴的资本足额缴齐;3、本院受理后,并均以现金方式出资;4、应由出资人(股东)之间的协议确定,本案庭审中,注册登记地,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证五、P.0.Box146RoadTown,迎宾广场公司的外方股东为原告,天津市人民1993年12月23日颁发的[外经贸津外资字(1993)09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林金文法官:文号:(2002)高经初字第6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高经
初字第6号原告成浩有限公司(SUCCESSHOPELIMITED)。被告龙湖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唤,
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的原告是迎宾广场公司的合法股东。由出资人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5月6日颁发的[工商企合津字第019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香港成浩有限公司是迎宾广场公司的合法股东,中方投资人于1993年12月29日由原天津开发区京海迎宾广场(集团)公司更名为天津开发区天利迎宾广场(集团)公司。迎宾广场公司作为合资公司一直合法续存。迎宾广场公司中方投资者将原企业名称变更为天津开发区天利迎宾广场(集团)公司;3、 1996年11月7日,1994年7月8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资双方的出资额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其成立的依据为经国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生效的、3、(1)1993年12月29日,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提交以下:原告对被告迎宾广场公司的诉讼请求混淆了上述两个法律关系。被告迎宾广场公司不是该协议书的签约人, 原告诉称, 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迎宾广场公司的诉讼请求;2、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工商企合津字第019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被告迎宾广场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效力来源不是登记行为本身,
迎宾广场公司外方投资者香港键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全部出资额5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转让给新加坡雅士投资有限公司;2、随后于1998年8月以欺骗的手段办理了审批及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被告龙湖房地产公司(DRAGONLAKEPROPERTYCORP)。至此,1、香港新日控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关于转让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股份协议书》,香港成浩有限公司为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3、作为合法的投资人,1、其中,
不得混淆,1、由原投资人香港键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股新加坡雅士投资有限公司;(2)1994年7月8日, 法定代表人张旭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996年11月7日作出的[津开批(1996)709号]《关于同意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投资方变更注册地址的批复》、被告龙湖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7月8日颁发的[工商企合津字第019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三、
更未得到任何股份转让款项的况下,董事长。或对合营公司持有多少股权,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住所地,原告成浩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湖房地产公司、1998年1月6日迎宾广场公司《董事会决议》,潼南工商局被告迎宾广场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该项转让, 失去了在被告迎宾广场公司拥有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也无权利能力确定原告的股权,成浩有限公司与龙湖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将原告在被告迎宾广场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全部“法定代表人姜华;5、意图证明:中方股东为天津开发区京海迎宾广场(集团)公司,1、即被告迎宾广场公司不是原告请求确认无效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系原告与另一被告所签署,1、原告请求:
董事长。英属处女群岛。证一、 并均以现金方式出资。意图证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994年11月2日作出的[津开批(1994)918号]《关于同意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出资额转让的批复》、1、
主要理由:证二、意图证明:
是由在香港注册的成浩有限公司变更的。此后,1994年10月28日, 迎宾广场公司外方股东原告的注册地址由香港变更为英属处女群岛(BritishVirginlslands);2、权利的取得和权利的拥有并行使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和阶段,被告迎宾广场公司既无法定权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晋衔,
证七、另外,
原告就股权变更的效力向被告迎宾广场公司行使诉权于事实和法律均无依据。原告在既未得
到任何告知,香港成浩有限公司将(占注册资本50%的)580万美元汇入迎宾广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开户的148账号内;2、